工傷一詞比較規范的說法是在1921年的國際勞工大會的公約中提及的,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范圍不包括職業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后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又逐漸把職業病納入到工傷的范疇之中。
職業病從廣義上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性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職業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了的才能稱為職業病。一般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內的職業病;指的是認可的法定職業病。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海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代繳,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單工傷保險代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