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單工傷保險代辦,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單工傷保險代辦,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k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
工傷保險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k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國家作為工傷保險堅實后盾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有著必須要承擔的義務。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期滿前內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單工傷保險代辦公司,應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向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海南單工傷保險公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