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托付加工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停止認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則,烏魯木齊財務代理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資,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資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造物資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托付加工企業在稅務上是如何停止認定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則,烏魯木齊財務代理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資,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資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造物資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按照上述規則,“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資所發作的勞務,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資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造物資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如受托方提供次要原資料,該項買賣不契合托付加工,事實上質為消費產物進程,沒有發作加工勞務,屬于銷售物資行為,因而,不克不及別離開具加工和銷售資料發票。
提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規則,條例所規則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物資所發作的勞務,即托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資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造物資并收取加工費的勞務活動。在確定受托加工物資能否按勞務征稅時,應留意關于由受托方提供原資料及次要資料消費的產物,或許受托方將原料及次要資料賣給托付方,接著再由受托方加工物資,交付托付方構成的受托加工業務,不管征稅人在財政上能否作銷售處置,不克不及視為“受托加工物資”,應按銷售物資征稅。
托付加工雙方的會計處置及相關稅金?
一、托付加工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
某商業企業(增值稅普通征稅人)在中秋節前托付某食品廠加工一批月餅于對外銷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資料價值12000元,受托方為其加工成月餅制品一批,共收取加工費和輔資料費共6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公用發票。稅額1020元。應作會計處置如下:
收回資料時:
借:托付加工物資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費和輔佐資料費用時:
借:托付加工物資 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
貸:銀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托付加工產物時:
借:庫存商品 16000
貸:托付加工物資 16000
二、托付加工應稅消費稅產物收回后直截了當用于對外銷售的:
某商業企業托付某工業加工企業加工實木地板,預備加工收回后用于銷售。一共向工廠收回木材28000元。加工進程中向企業支付加工費9000元,獲得了增值稅公用發票。受托方無同類產物。應作會計處置如下:
收回資料時:
借:托付加工物資 28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費時會計處置如下:
借:托付加工物資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0
貸: 銀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托付方會計處置如下:
借:托付加工物資 1947.36
貸:銀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托付加工產物時:
借:庫存商品 38947.36如果大家對烏魯木齊財務公司介紹的資訊有任何疑惑,可以與我們進行溝通交流,我們會在以后帶來更多烏魯木齊代理記賬精彩資訊!我們會在后續精心準備更多有關烏魯木齊營業執照代辦的內容,如果不想錯過,收藏我們的網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