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置、企業如今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作本錢計入“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開發應用時以“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會計核算與涉稅處置、企業如今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作本錢計入“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開發應用時以“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本錢,或轉入在建工程本錢;開發應用完成后,在會計核算上列入“固定資產——修建物或構筑物”或“開發商品——商品房”;該項房屋、修建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局部,轉入持續建筑的房屋、修建物的價值,假如不再持續建筑房屋、修建物的,則將其價值計人“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涉 稅處置:按照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詳細成績的解釋和暫行規則》文件規則:“房產原值是指征稅人依照會計制度規則,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而,凡按會計制度規則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應以按規則包羅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在按規則減除必然比例后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依照上述準繩,參照同類房屋評價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原執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則:計人“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使用權證明白的期限攤銷,計入“固定資產——修建物或構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舊,“固定資產——土地”的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
土地使用權的次要類型有啥?按照《土地辦理法》、《土地注銷方法》的相關規則,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方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使用者交納抵償、安設等費用后,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后無償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根本方式。
(1)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土地使用者交納抵償、安設等費用后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明顯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二是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需交納抵償、安設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后,土地使用者無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明顯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必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二是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一定是講無須交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度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必然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獲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獲得必然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度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度憑仗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示為必然年期內的地租,普通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度支付必然數額的貨幣為表示方式。(2)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商定,但不得超越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別離為根底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獎勵的權益,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能夠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許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度法律庇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度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根據法律規則的順序和同意權限,并依法給予鄉村個人經濟組織及農民抵償后,將農民個人所有土地變成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度根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迫獲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疆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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