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烏魯木齊財務記賬分析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如下、下面烏魯木齊財務代理詳細為大家介紹
烏魯木齊財務記賬分析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情況如下、下面烏魯木齊財務代理詳細為大家介紹: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代理公司注冊應該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當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代理公司注冊企業進行清算或者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者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者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希望烏魯木齊財務代理介紹的以上的內容對大家是有幫助的。如果大家還想知道更多的信息,那就請繼續等待小編的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