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
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