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村志家譜古籍的上、下限
春秋末戰國時編定撰寫的經、傳、說、記、諸子書等是古籍的上限。下限則一般劃到清代末年。這和史的分期有點不同。
我國歷史現在一般從有史以來到1840年之前算作古代史。我國封建社會在外國資本主義侵略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所以1840年以后的歷史就劃入近代史。但社會性質的變化,并不意味著學術文化馬上統統起根本性的變化。從1840年到辛亥革命清朝統治結束的七十年間,新撰寫的書籍中,絕大部分的內容或形式都和前此的古籍沒有多少不同。因此,把清代末年作為古籍的下限要比1840年作為下限來得合適。當然,這個下限仍舊是粗線條的。即辛亥革命以后的著作如果在內容或形式上沿襲前此的古籍而并未完全另起爐灶,如對古籍所作的舊式校注或舊體詩文集之類,一般仍可劃入古籍范圍。采用新體裁對古籍所作的研究或注釋,才不叫古籍,而算作對古籍的整理研究。
我國的古籍在數量上自以用漢文撰寫的為最多。此外,還有用滿、蒙、藏、彝等兄弟民族文字撰寫的,當然也是我國的古籍。只是因為整理這些用兄弟民族文字撰寫的古籍需要另一套專門學問,在方法上也和整理漢文的不盡相同,因此通常所謂整理古籍只限于漢文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