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報報道過《水杯自爆致傷起訴宜家索賠》一案,王女士稱她在使用宜家水杯時發生炸裂,致其毀容,起訴宜家,一審判決后,王女士、宜家公司均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日從王女士處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宜家賠償傷者4萬余元的判決。
一審判決賠償原告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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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審時,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公司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原告要求二倍賠償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王女士的經濟損失,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均有醫囑或其他充分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對其外部形象造成影響,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及肉體上的痛苦,應予以適當的精神撫慰金作為賠償,但王女士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酌情定為1萬元整。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市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共計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王女士與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本月15日,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審認定宜家無欺詐與事實不符,產品存在危險,但他們未對危險作出必要說明,存在表示和設計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銷售,構成消費欺詐,因此應當雙倍賠償。宜家方面表示,無證據證明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是從宜家購買。雙方均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王女士所提要求宜家公司雙倍賠償的請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審判決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
法院認為,根據王女士庭審陳訴、相關照片、病歷記載信息以及雙方在事發后溝通協商等情況,認為王女士要求已將公司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宜家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產或者銷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綜合現有在案證據,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宜家在銷售涉案杯子時具有明知、欺詐或者惡意的主觀狀態,因此王女士要求雙倍賠償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關于賠償項目金額,一審判決對于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并無明顯不當,因此王女士的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